您好, 欢迎来到1024商务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首页 新闻资讯 产品大全 企业 求购 品牌
企业 动态 用户在搜:礼堂椅 劳保用品迷彩服 工地安全帽 护栏 中型挖掘机 植物照明 雕刻机 变压器 自动化仪器仪表 爱妻,压力锅 工具箱柜 电动液压弯管机 电磁泵 
当前位置:北京企业网 > 北京商务服务 > 北京法律服务 >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1-04-27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供应商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商 铺
认证普通会员
报价电议
型号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主动报道律师
品牌
产能根据订货量
起订不限
交货期双方洽谈商定
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710
联系电话86-010-13261996547
手机号13261996547
联系人张敬辉 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1024商务网看到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纠正以上所有信息>>

产品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8民初22402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颐和园路1号北京资源燕园宾馆1529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男,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某某区。

被告:某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北苑路1805号楼105-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某,男,某某出版社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出版社(以下简称某某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某某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敬辉、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出版社支付欠款566570.62元;2、诉讼费用由某某出版社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给某某出版社供应图书。双方经次(2007116日)对账确认某某出版社欠某某公司货款为686887.96元,双方第二次(2010127日)对账确认某某出版社欠某某公司510325.34元,两次对账合计总欠1197213.30元,有某某出版社发行部主任张志华签字为证,其后有部分退货、汇款及少量供货,共计还有图书货款566570.62元未付给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出版社答辩称,一、签字人发行部主任张志华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二、某某出版社与某某公司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有提供的对账单、签字等都没有某某出版社的盖章,故不认可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不认可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自2004年与某某出版社合作出版图书,约定某某公司出版图书后,按较低的折扣供货给某某出版社发行部,某某出版社发行部进货后,半年至一年向某某公司结账。黄军(甲方)与某某出版社(乙方)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09年签订《庄子大智慧全集》《孔子大智慧全集》等七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期内,在大陆、香港、台湾地区以纸z图书形式和以电子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合同有期为5年。上述合同中的落款处均加盖了某某公司和某某出版社的公章。

根据某某出版社发行部主任张志华与合作供货方黄军于2007116日签订的《发行部图书入库对账单》,对账金额为686887.96元;2010127日签订的两份《发行部图书入库对账单》,金额分别为113748.25元、396577.09元,共510325.34元;签字后再次加货书款9357.32元,以上金额总计1206570.62元。某某公司提供上述三份对账单的明细及送书通知单予以佐证。

某某出版社提供《某某相关图书(黄军)付款明细》,证明其向电影出版社印刷厂付款700591.3元,向北京金林凯业商贸公司付款100000元,向北京华阳盛世商贸公司付款100000元,向北京佳顺印务付款50000元,向北京金凯纸业公司付款50000元,并出具付款凭证及增值税z用发票。某某公司对20061月和200610月支付给电影出版社印刷厂的200591.3元不认可,对其他付款明细即总金额为800000元认可。

另查,黄某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出版社与黄某某个人之间并未履行上述合同内容。

本院认为,某某出版社虽当庭否认与某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其并未提交已与黄某某履行所签合同的证据,黄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不可能作为个人完成图书印制工作,故本院对某某出版社提交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某某公司提交的七份图书出版合同以及其他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某出版社发行部负责进货、销售和结款,张某某作为发行部主任,其在进货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某某出版社的行为,故某某出版社应对上述货款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某某出版社欠付某某公司的货款金额,某某公司提供的其与某某出版社发行部主任对账单金额为1206570.62元,对此某某出版社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可。另外,某某出版社提供的《某某相关图书(黄军)付款明细》,显示20061月至20108某某出版社向某某公司付款1000591.3元。鉴于双方的合作模式为某某公司向某某出版社供货,某某出版社半年或一年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而双方次对账的时间为2007116日,故本院对20061月和200610某某出版社支付给电影出版社印刷厂的共计200591.3元不予认可,对2007116日之后的付款明细即总金额为800000元予以认可。关于某某出版社提出应扣除21本图书的管理费315000元(每本15000元)一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但庭审中某某公司确认应扣除的6本图书管理费90000元,该管理费应从未付款中扣除,对尚存争议的管理费某某出版社可另诉解决。故某某出版社欠付某某公司的货款为(1206570.62-800000-90000=316570.62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百零七条、百零九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元六角二分;

驳回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某某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三十三元(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某某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某某



推广关键字: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一条产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条产品:原告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该会员还发布了以下产品:(查看更多)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
原告诉被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诉被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家析产、法定继
原告与被告拆违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与被告拆违行政赔偿一案
关于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主营: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建筑工程纠纷
北京隽律师事务所简介一、北京隽律师事务所概况:北京隽律师事务所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法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隽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合伙律师、律师、家顾问、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数人组成,且均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我国高等学校。北京隽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M...
小提示:
1、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1024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提醒大家小心警惕,慎防网上欺诈!
2、【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并非你需要的产品?你也可以看看以下关于法律服务的其他产品或者直接发布求购信息!
相关文章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 ·通过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不
·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 ·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是一人有限公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 ·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
·具有人防工程性的地下车库使用权是否可以转 ·民法典背景下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相关搜索: 单个黄金被告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离婚被告答辩状   电脑绗被告机   消防被告   承包合同纠纷   校园伤害事故防范与案   经济合同纠纷   重庆合同纠纷   儿童子鸡被告褥   再婚被告答辩状   太原告装置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合同纠纷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产品分类: 外资企业  
相关公司分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使用手册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删除或修改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站信息由会员自主添加,如涉及隐私等,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现侵权违规等问题请发邮件至XXX#qq.com(#用@代替)或在线留言联系删除。
版权所有 1024商务网 浙ICP备12020213号-1 客服QQ: 微信号: